序號 | 項 目 | 設 定 依 據 | 許可機關及許可方式 | 備 注 |
農林牧漁 |
1 |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設立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由由市農委審批 | 生產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2 | 采伐林木 | 《森林法》 | 市或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 |
3 | 木材經營(加工) | 《森林法實施條例》 | 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 ①木材包括原木、鋸木、竹木、木片等;②加工木材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4 | 水產養殖、捕撈 | 《漁業法》 | 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由區縣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②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及中國與其他國家共管漁區或出海從事捕撈業,由農業部發放捕撈許可證;③其他捕撈業由區縣農業局發放捕撈許可證 | |
5 | 種子生產 | 《種子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①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由市農業局、市林業局核發種子生產許可證;②其他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區縣農業、區縣林業局核發;③農業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由農業部核發生產許可證;④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由市農業局批準;⑤外國投資農作物種子生產由農業部批準 | ①種子、農業轉基因生物包括的內容,參見本目錄前置許可項目第13項“種子經營”的備注;②草種、食用菌菌種生產參照執行。 |
6 |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經營 |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經市林業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
7 | 建立固定狩獵場所 |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 市林業局審批 | |
礦產資源 |
8 | 礦產資源勘查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 市國土資源局核發勘查許可證 | |
9 | 取水 | 《水法》 | 市或區縣水務局審批 | |
市政及建設 |
10 | 設立燃氣供應企業 | 國務院決定 | 設立燃氣供應企業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審批 | 燃氣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者還應在設立前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前置許可項目第24項) |
11 | 設立供水單位 | 國務院決定 | 集中式供水單位須取得區縣衛生局的衛生許可證 | |
12 | 承裝(修)電力設施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 市發改委核發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 |
13 | 房地產開發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 由市建委審批 | 具體承辦審批的部門為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 |
14 | 建筑施工 | 《建筑法》 | 由市或區縣建委審批 | |
15 | 建筑中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由市建委審批 | 建筑中介包括招標代理、質量監督(監理)、造價咨詢。 |
16 | 房屋拆遷 |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 由市建委審批 | |
17 | 物業管理 | 《物業管理條例》 | 由市建委審批 | |
18 | 工程勘察、設計 | 《建筑法》 | 由市規劃委審批 | |
19 | 測繪 | 《測繪法》 | 由市規劃委審批 | |
20 |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 | |
21 | 城市園林綠化 | 《城市綠化條例》 | 由市園林局審批 | 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的,還應取得建設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14項) |
交通、運輸 |
22 | 鐵路運輸 | 國務院決定 | 鐵道部批準 | |
23 | 道路運輸 | 《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決定 | ①客運經營、貨運經營由市或區縣交通委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②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由區縣交通委核發許可證;③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④經營出租汽車由市交通委核發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書 | 設立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班)由市農業局核發許可證。 |
24 | 水路運輸及服務 |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①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經營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區縣交通委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②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由市或區縣交通委核發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 | |
25 | 港口經營、港口理貨 | 《港口法》 | 港口經營業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港口經營許可文件,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許可 | |
26 | 機動車維修 | 《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決定 | ①機動車維修由所在地市或區縣交通委批準;②農機維修由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確定機械維修等級 | |
27 | 設計、生產、維修民用航空器 | 《民用航空法》 | 民航總局審批 | ①民用航空器包括其發動機、螺旋槳和民用航空器上設備;②銷售民用航空器不需要審批;③生產民用航空器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公共安全 |
28 | 設立民用射擊場 | 《槍支管理法》 | 由市公安局批準 | |
29 | 制造、銷售弩 | 國務院決定 | 市公安局 | 制造弩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30 | 生產銷售 安全技術 防范產品 | 國務院決定 | 市公安局 | ①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是指用于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等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例如樓宇對講可視系統、汽車防盜報警系統等);②生產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③生產防盜安全門和防盜保險柜箱不需要公安部門的許可 |
31 | 公章刻字業 | 國務院決定 | 市公安局或其分縣局核發特行許可證 | 設立非機構公章(例如人名章)刻制單位不需要審批 |
32 | 生產銷售商用密碼產品 |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 ①生產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指定;②銷售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許可 | 商用密碼指對不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信息進行加密保護或者安全認證所使用的密碼技術和密碼產品 |
33 | 銷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 公安部核發許可證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是指用于保護計算機系統安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品。 |
衛生 |
34 | 化妝品生產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 市衛生局核發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 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35 | 消毒產品生產 | 國務院 決 定 | 市衛生局發放衛生許可證 | ①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不需要許可;②生產消毒產品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36 | 生產、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 ①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由市衛生局許可;②生產、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由市衛生局、市公安部門審批。 | 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質;②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及中子發生器;③生產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37 | 食品經營 | 《食品衛生法》 | ①食品經營由市或區縣衛生局核發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②保健食品經營由市或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 食品范圍參見本目錄前置許可項目第33項備注 |
38 | 公共場所經營(其中的餐飲、美容美發、洗浴經營應辦理前置許可手續)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市或區縣衛生局核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 ①公共場所包括旅館類場所(如賓館、旅店、招待所等)、餐飲類場所(如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等),娛樂場所(如歌舞廳、臺球廳、電子游藝廳)、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影劇院、錄像廳、音樂廳、游泳館等;②經營娛樂場所還應取得文化機關的批準文件(參見本目錄前置許可項目第47項);③旅館類場所還應取得公安部門的特行許可證(參見本目錄前置許可項目第58項) |
勞動 |
39 | 設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 《勞動法》 | 市勞動保障局審批 | |
金融保險 |
40 | 進出口黃金及鑄造、發行金銀質地紀念幣 | 《金銀管理條例》 | 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 |
41 |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 《證券法》 |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由證監會審批 |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 |
42 | 保險經紀、代理、公估 | 《保險法》、國務院決定 | 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保險公估機構由保監會核發許可證 | 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由北京保監局審批 |
43 | 發行企業債券 |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 北京市企業發行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會同市發改委審批 | |
郵政、電信 |
44 |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 | 《郵政法實施細則》、國務院決定 | ①郵政企業設置由國家郵政局批準;②分支機構由市郵政局批準;③經營郵政通信業務的單位由省級以上郵政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 ①郵政通信業務包括寄遞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②郵政企業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關業務,應在設立前取得銀監會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前置許可項目第35項) |
45 | 無線電臺(站)設置及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 | 《無線電管理條例》 | 市信息辦審批 | 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環境保護 |
46 | 生產、加工業 |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 市或區縣環保局審批 | 生產、加工計算機軟硬件,加工、裁剪服裝不需要審批 |
47 | 危險廢物經營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①市環保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②區縣環保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③從事可作為原料但必須嚴格限制進口的境外廢物進口、經營以及使用可作為原料但必須限制進口的境外廢物的生產企業,經國家環??偩峙鷾?/div> | ①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從事各類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②取得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非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 |
48 | 拆船業 |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 設置拆船廠由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 |
49 |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及建筑垃圾處置 | 國務院決定 | 市市政管委審批 | ①城市生活垃圾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②處理、處置生活、建筑垃圾的,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50 | 公共場所中的餐飲、洗浴經營 |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 市或區縣環保局審批 | 還應取得前置衛生許可(參見本目錄前置許可項目第34項) |
廣播電影電視 |
51 | 生產安裝銷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①生產由市工業促進局指定;②安裝由市廣電局批準;③銷售實行定向銷售(生產企業定向銷售給安裝企業) | ①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是指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天線、高頻頭、接收機及編碼、解碼器等;②生產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52 | 廣播電視節目及電視劇制作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①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由市廣電局批準;②設立電視劇制作單位由國家廣電總局批準,核發許可證 | |
53 | 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設計、安裝 | 《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 | 區縣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 |
文化、文物 |
54 | 設立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①設立文藝表演團體由區縣文委核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②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由市文化局核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 ①營業性演出單位包括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和演出經紀機構;②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不需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③營業性演出場所屬于公共場所,其設立還應取得衛生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38項);④設立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在領取營業執照后20日內到區縣文委備案。 |
55 | 文物經營 | 《文物保護法》 | ①設立文物商店、文物銷售由市文物局批準;②從事文物拍賣由國家文物局核發文物拍賣許可證 | 從事文物拍賣應取得國家文物部門的前置許可(參見本目錄前置許可項目第57項) |
56 | 修復、復制、拓印館藏文物 | 《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 市文物局 | |
民政 |
57 | 殯葬業 | 《殯葬管理條例》 | ①設立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區縣民政局審批;②設立公墓由市政府批準 | ①生產、經營殯葬用品不需要民政部門的審批;②開展殯儀服務應由市民政局批準,但不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或后置許可。 |
58 | 生產裝配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 | 國務院決定 | 市民政局批準 | 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中介服務 |
59 |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 國務院決定 | 由財政部、證監會核發許可證 | |
60 | 會計代理記帳 | 《會計法》 | 區縣財政局批準 | |
61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 | 國務院決定 | 由教育部核發資格認定書 | |
62 | 質量檢驗 | 《計量法》 | 由市質監局批準 | |
63 | 計量器具檢定 | 《計量法》 | 由市質監局批準 | |
64 | 報關 | 《海關法》 | 海關總署審批 | |
65 | 專利代理 | 《專利代理條例》 | 成立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 | |
66 | 認證業務 | ①《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決定;②《電子簽名法》 | ①設立認證機構、認證咨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由國家認監委批準;②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由信息產業部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 | |
貿易 |
67 | 進出口國 營貿易管 理貨物 | 《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 進出口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經營資格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 ①實行進出口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②目前實行進出口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包括鎢、銻、白銀、原油、成品油、蠶絲、大米、玉米、棉花等 |
68 | 小轎車經營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審批 | 轎車生產企業設立銷售網點,不再需要審批。 |
69 | 批發食鹽 | 《食鹽專營辦法》 | 由市商務局核發食鹽批發許可證 | |
70 | 成品油經營 | 國務院決定 | ①批發由商務部核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②零售由市商務局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③儲存由市商務局核發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 | ①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和燃料油;②成品油屬危險化學品,經營者還應在設立前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前置許可項目第24項) |
71 | 軍品出口 | 《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 由國防科工委批準 | |
制造、加工 |
72 | 設計、制造、安裝民用核承壓設備 | 國務院決定 | 由環??偩郑▏液税踩郑┡鷾?/div> | 制造民用核承壓設備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73 | 計量器具制造、修理 | 《計量法》 | 區縣質監局核發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 制造計量器具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74 | 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由市質監局批準 | ①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②制造特種設備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75 |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 | 國務院決定 | 由國家發改委、質檢總局批準 | ①道路機動車輛包含各類轎車(含吉普車、微型車、超微型車)、汽車(含客車和各類改裝車)、摩托車;②批準文件以產品公告形式發布;③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其他 |
76 | 設立免稅店 | 《海關法》 | 由海關總署審批 | |
77 | 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 市人口計生委批準頒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 | |
78 | 制作國徽、國旗 | 《國徽法》、《國旗法》 | ①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制作;②國旗由市政府指定的企業制作 | 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79 | 生產、銷售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 | 《警察法》 | 公安部監制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 | 生產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后置許可項目第46項) |
80 | 設立市場專營企業 | 《消防法》 | 市公安局或其分縣局消防部門審批 |